问: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中标后招标人和中标人能否进行合同价款谈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篇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以上规定均未区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因此,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中标后招标人和中标人也不能就合同价款进行谈判。
解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