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投标人对异议答复进行了反驳,招标人需要回复到投标人满意为止吗?
答:答复异议是招标人的义务,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对异议做出答复。若异议提出人对于招标人的异议答复不满并进行了反驳,进而再次提出异议时,招标人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区分不同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如投标人再次提出异议的时间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限,招标人可以不予处理;
如投标人再次提出异议的时间仍在法定期限内,且其提出的异议内容与前次无实质区别,招标人可明确告知异议人,前次答复已为最终答复,如其对答复结果不满意,可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如投标人在法定期限内其针对同一问题再次提出的异议内容属于新的异议,招标人则应予以处理。
招标人对异议的答复应该有针对性,不应回避问题。如果招标人已经做出答复,即可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为规避投标人对投标人对异议答复不满意,就同一问题重复提出异议的情况,建议招标人可在前期编制招标文件时明确“招标人对已答复的同一异议事项不再重复答复”及“异议期内,投标人如对项目有异议应当在异议函中一次性提出”。
在实践中,需要注意一种特殊情形,即投标人未明确提出异议针对的问题,仅要求招标人透露评标的详细情况,否则将反复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招标人有权不予处理。如投标人再次提出异议,仍继续要求招标人透露评标的详细情况,招标人可明确告知前次答复已为最终结果,如投标人对该答复结果不满意,可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