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政府采购项目提供过可行性研究服务,还能参加设计投标吗?
:可以。
某政府采购设计项目中标结果发布后,有供应商对中标人提出质疑,认为其曾为项目提供可行性研究服务,不能参加设计项目的投标。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及《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函》(财办库〔2015〕295号)的相关规定,驳回了对中标人的质疑。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函》(财办库〔2015〕295号)明确,“‘其他采购活动’指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之外的采购活动。”
因此,同一供应商可以同时承担项目的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2.《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函》(财办库〔2015〕295号)
(由公司运营管理部撰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