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的货物项目可以使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吗?
:不是所有货物类采购项目都可以采用,对于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 号)第三条情形的货物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规定了,“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竞争性磋商,具有时间短,能综合评分的特点,很多采购人青睐用,但是一定程度上有滥用的趋势。《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规定了竞争性磋商的适用情形,需要严格遵守,不可滥用。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
(由公司运营管理部撰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