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中小企业标准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政府采购项目时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是否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是判断一个主体的组织形式是否为企业的显著标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执业许可。”因此,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和特殊的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都是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设立,并接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登记管理,所以会计师事务所也是企业。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六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综上,会计师事务所是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划分相应的规模类型。符合中小企业标准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法律依据:
1.《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由公司运营管理部撰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