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货物项目中,大型企业提供小微企业的产品,享受价格优惠吗?
:某市应急管理局防汛抗旱物资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依法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享受10%的价格扣除优惠。中标公告发布后,排名第二名的供应商提出质疑,认为中标供应商为国内知名的上市经销商,明显属于大型企业,不应当享受10%的价格扣除优惠,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应认定其中标无效。经调查了解到,虽然中标供应商按照标准划型是大型企业,但是其提供的货物均由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制造。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故在货物采购项目中,即便供应商按照标准划型是大型企业,但其提供的货物均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可以享受扶持政策。
在上述案例中,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均由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制造,即使中标供应商自身从业人员、年营业收入都达到了大型企业划型标准,也符合享受价格扣除扶持政策,故质疑无效。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由公司运营管理部撰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