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是采购人下属单位,能参与采购人的招标项目吗?
:能。
根据两法对投标人的限制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上述条款,仅对供应商之间的关系进行了限制,没有对供应商和采购人之间何为“利害关系”进行详细说明。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构成《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需要同时满足“存在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两个条件。即使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但如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其公正性的,就可以参加投标。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
(由公司运营管理部撰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