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应当招标失败吗?
:应视项目性质而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因此,政府采购项目中“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应当予以废标处理。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 12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否决全部投标”应同时具备两个前提,一是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二是出现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后果;若只具备前一项,不具备否决全部投标的充分条件。
202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十三)提高评标质量。...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应当对投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和是否需要否决全部投标进行充分论证,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论证过程和结果...”因此,非政府采购项目应根据投标竞争情况的论证结果判断是继续评审还是否决全部投标。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 12号令)第二十七条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十三)款
(由公司运营管理部撰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