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供应商质疑、投诉函异常一致,能认定为串通投标吗?
:不宜直接认定。
例:某小学信息化设备化设备采购项目受到四家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其中两家供应商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采购人看到投诉书副本后表示,四家供应商的质疑函与投诉供应商的投诉书内容基本相同,而且质疑函、投诉函中相同的事项截图完全一致。因此,认为这四家供应商显然存在恶意串通。
串通投标应结合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的“串通”行为来认定,而不是根据其在质疑投诉中的串通行为来直接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三十七条列出的串通投标情形中,明确了供应商之间哪些行为属于串通投标。因此,如供应商各自提出的质疑符合法定程序和要求,则不宜直接认定其串通投标。
(由公司运营管理部撰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