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参加政府采购能同样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吗?
:不能。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中,可以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享受预留份额扶持政策参与竞争;在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中,小微企业可以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即,民办非企业不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因此,民办非企业在参加政府采购项目不享受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也不能在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例如某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某扶残助残社工服务项目”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该市投标单位B某社会服务中心递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自己为微型企业,该中心为民办非企业机构。经过评审,最终投标单位B某为该项目中标供应商。项目公示期间投标人A某到财政监督部门投诉B某为非微型企业,经该市财政部门核查认定,投标单位B某属于民办非企业组织非微型企业,该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后对投标单位B中心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由公司运营管理部撰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