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新冠疫情原因停工”为由放弃中标,可以吗?
:不可以。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一经发出,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有一种例外情形,《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何为不可抗力?《民法典》对“不可抗力”的定义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例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
例如:2020年10月,某医院的“医疗设备一批”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分为四个包。项目发布中标公告后,第三包的中标人A供应商向采购人递交放弃中标声明,称“新冠疫情原因当地政府要求停工”。采购人要求A供应商提供当地政府要求停工的相关证明,A供应商未提供。最终,财政部门对A供应商公司作出罚款40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以及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在爆发之初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这是确定无疑的。但是在新冠疫情常态化之后,就不能一概而论。对于属于遭受不可抗力的新冠疫情影响的,供应商负有举证责任,比如当地人民政府的公告、通告、命令等。本案例中,A供应商拒绝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应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即推定不可抗力不成立。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尽到审慎义务,评估新冠疫情外部环境带来的履约风险。
(由公司运营管理部撰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