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突发情况,可以在开标当天临时更改开标地点么?
:不能。如果需要更改,应该发布更正公告进行公告,不能当时随意更改。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某项目的开标地点原定是某大厦的“3楼XX会议室”,但当天参加该项目投标的供应商远超预期,原定的会议室无法容纳,因此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商议后决定,将开标现场换为4楼较为宽敞的会议室。为了提醒投标供应商注意,工作人员还在原开标现场、电梯间和楼梯间均标注了会议地点变更的信息。但在主持人宣布停止接受投标和开标会议开始之后却有一家供应商的投标代表要求递交投标文件。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当即并告知投标人,由于其未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因此其递交投标文件的活动为无效投标,并拒收了该投标文件。
该供应商当场提出质疑并引发投诉,该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地点并不是实际开标地点,开标地点的变更直接导致其不能及时找到开标地点并最终迟到,因此其投标文件不应被拒收。最后监管部门责令代理机构进行整改。
(由公司运营管理部撰稿)